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58號
原   告  余全嬌
被   告  黃建台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400元,應繳
   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10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