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3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蔡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0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玖佰零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