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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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222號
原   告  李聰文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
複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
被   告  楊婉菁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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