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222號原 告 李聰文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複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被 告 楊婉菁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韓國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