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6號
原   告  葉杏仁
上列原告因與 吳孟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
伍佰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x12
  月÷10%=1,2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分:11,500元
三、以上合計為1,211,500元(1,200,000元+11,500元=
  1,211,5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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