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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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81號

原告 賴柏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信齊 等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8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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