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簡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扶養費等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3號聲請人即相對人 王郁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 陳智麟 間請求酌減扶養費等再抗告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王本源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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