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0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895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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