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一、台 袁靜如 等與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法官迴避再抗告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99號再抗告人袁靜如
謝諒 獲黑手黨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再抗告人 一太 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再抗告人 李光南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九號裁定對於再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再抗告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再抗告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麟倫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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