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089號再抗告人 曾國榮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10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5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61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理由)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錢建榮法官吳淑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