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債務人 林吳約佑 (原名: 林吳龍 )代理人 楊啟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林吳約佑(原名:林吳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自98年6月2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5、6頁)。次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7,200元,確有固定收入等情,有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12月至99年5月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252、254至267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84期清償,第1至83期每期清償2萬1,000元,第84期清償1萬4,584元,並於每年度第2期加計特別增加金額3萬元,總清償金額為196萬7,584元,清償成數為100%。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4萬7,2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2萬1,000元,尚餘2萬6,200元。而依債務人所陳,其目前與配偶兼余而、女 林芸竹 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已包括與配偶平均分攤之家庭生活必要支出,但不包括汽車稅捐每月700元、勞保及健保每月共1,317元、綜合所得稅每月1,500元)共1萬4,503元,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上開個人必要生活支出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至債務人陳報其女林芸竹每月與配偶平均分攤後之扶養費計7,30
7元乙節,雖高於財政部公告之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8萬2,000元(平均每月為6,833元)之標準,惟查,林芸竹年僅6歲,而債務人與其配偶均有工作,平日自有將林芸竹托付他人照顧之需,其因而增加托育支出,亦屬必要,是債務人陳報每月扶養費7,307元,尚無不當。況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方案之受償總額為196萬7,584元,非但高於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56萬0,434元,亦高於債務人聲請時財產總額(即車號0000-00汽車之現值)1萬元,且其受償成數為100%,對債權人之權益已有充足之保障。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另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前,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中,俟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後,誤為受償1萬6,516元,此部分金額應充作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之一部,故關於債權人第一銀行之每期受分配金額,其第1至3期為0元、第4期清償金額為3,688元,並自第5期起始依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金額受償,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⒈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即7年)清償。││⒉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至83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第84期清償││1萬4,584元,並於每年度第2期加計特別增加金額3萬元(即當期共清償5萬1,000││元,共7期)。各債權人(除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⒊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後,誤為受償1萬6,516元,此部││分金額應充作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之一部,故關於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期受分配金額,其第1至3期為0元、第4期清償金額為3,688元,並自第5期起始依││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金額受償。││⒋債務總金額:196萬7,584元。││⒌清償總金額:196萬7,584元。││⒍總清償比例:100.00﹪。││⒎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⒏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債權││總合。││⒏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金額││││├────┬────┬────┤││││第1至83│第84期│每年度第│││││期││2期特別│││││││增加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798元│531元│412元│759元│├──┼──────────────┼──────┼────┼────┼────┤│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0,621元│968元│596元│1,383元│││公司(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3,123元│4,303元│2,945元│6,147元│├──┼──────────────┼──────┼────┼────┼────┤│4│安泰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421,133元│4,494元│3,191元│6,420元│├──┼──────────────┼──────┼────┼────┼────┤│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03元│2,132元│1,532元│3,045元│├──┼──────────────┼──────┼────┼────┼────┤│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3,432元│2,064元│1,477元│2,949元│├──┼──────────────┼──────┼────┼────┼────┤│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9,135元│2,232元│1,556元│3,189元│││(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539元│4,276元│2,875元│6,108元│├──┼──────────────┼──────┼────┼────┼────┤││合計│1,967,584元│21,000元│14,584元│30,000元│├──┴──────────────┴──────┴────┴────┴────┤│叁、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第1至83期每期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每年度第2期特別增加金額之受分配金額=特別增加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四、第40期受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第1至83期受償總額-前項特別增加金額×7期。││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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