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龍起宏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應發還聲請人即被告龍起宏。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搜索並扣押如附表所示物品。茲該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如附表所示之被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欣玲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保管字號│應發還人│├──┼─────────┼────┼──────┼────┤│1│三星牌手機(含0931│1支│98年度保管字│龍起宏│││-789186門號SIM卡)││第1237號(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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