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債務人 游雅雯 代理人 許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九十六期,每期於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第三人 許賀寶 任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
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自陳自民國96年12月起任替代人力乙職之陳報狀(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8號卷,下稱聲請卷,第48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34萬4,000元,清償成數為27.1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資產,此有債
務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4
0頁)附卷可稽。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7萬8,880元,扣除必要支出38萬328元後,餘額為19萬8,552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
134萬4,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任替代人力乙職,常任職處所為:臺北火
車站地下街16之2號攤位、東區(捷運忠孝復興站)地下街○○○區○○街○○號「三九O服飾店」等地,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萬元,業據提出代工明細及領受報酬簽單(見本院卷第209頁)附卷可參,要堪採信。
㈢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債務人全家居臺北市士林區,內政部公布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4,614元。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除5,974元外,其餘生活開支皆由其配偶許賀寶負擔,佐諸債務人配偶許賀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44至145頁)可知,其名下除2筆投資外,平均每月收入達7萬8,656元,是應認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雖僅5,974元,顯低於一般人生活水準,尚屬合理。且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作為每期可清償金額之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可能。
㈣且債務人配偶許賀寶願任該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業據提出許
賀寶出具之保證書(見本院卷第210頁)在卷可參,自非無據。
㈤另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還款成數過低
、可兼職增加收入、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再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數、收入應以過去前2年之平均收入為基準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清償成數、債務人年齡、兼職與否皆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年而規劃(本條例第53條第2項參照),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是以,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2萬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從而,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顯低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並提列1名保證人許賀寶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勞工保險局之借款債權,按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67條第
1項第4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勞工保險法第29條第3項、第4項第
1款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時,勞工保險局對其之借款債權未受清償部分未視為消滅,於債務人請領保險給付時得逕予扣減之,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主債務人為 許智丞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於││99年7月1日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主債務人為 許家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於101年7月1日屆清償期,於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參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495萬4,259元。││4.清償總金額:134萬4,000元。││5.總清償比例:27.13%。││⒍許賀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任保證人。│├────────────────────────────────┤│貳、更生清償分配表㈠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勞工保險局│88,356│1.73%│242│├──┼──────────┼─────┼────┼───────┤│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365,323│7.14%│999│││股份有限公司││││├──┼──────────┼─────┼────┼───────┤│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317,088│6.19%│867│││有限公司(含主債務人│(000000+│││││為許智丞連帶保證債務│16420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388,353│7.59%│1,062│││有限公司││││├──┼──────────┼─────┼────┼───────┤│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40,070│2.74%│383│││有限公司││││├──┼──────────┼─────┼────┼───────┤│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560,698│10.95%│1,534│││有限公司││││├──┼──────────┼─────┼────┼───────┤│7│滙豐(台灣)商業銀行│480,146│9.38%│1,313│││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85,534│5.58%│781│││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14,692│4.19%│587│││公司││││├──┼──────────┼─────┼────┼───────┤│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304,659│5.95%│833│││有限公司││││├──┼──────────┼─────┼────┼───────┤│1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90,549│21.31%│2,983│││公司││││├──┼──────────┼─────┼────┼───────┤│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79,428│3.51%│491│││有限公司││││├──┼──────────┼─────┼────┼───────┤│1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9,266│1.55%│217│││公司││││├──┼──────────┼─────┼────┼───────┤│1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624,297│12.20%│1,708│││有限公司││││├──┼──────────┼─────┼────┼───────┤││合計│5,118,459│100%│14,000│├──┴──────────┴─────┴────┴───────┤│參、更生清償分配表㈡單位: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勞工保險局│88,356│1.66%│233│├──┼──────────┼─────┼────┼───────┤│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365,323│6.86%│960│││股份有限公司││││├──┼──────────┼─────┼────┼───────┤│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527,210(│9.89%│1,385│││有限公司(含主債務人│152888+│││││為許智丞及許家瑜連帶│164200+│││││保證債務)│21012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388,353│7.29%│1,020│││有限公司││││├──┼──────────┼─────┼────┼───────┤│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40,070│2.63%│368│││有限公司││││├──┼──────────┼─────┼────┼───────┤│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560,698│10.52%│1,473│││有限公司││││├──┼──────────┼─────┼────┼───────┤│7│滙豐(台灣)商業銀行│480,146│9.01%│1,262│││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85,534│5.36%│750│││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14,692│4.03%│564│││公司││││├──┼──────────┼─────┼────┼───────┤│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304,659│5.72%│800│││有限公司││││├──┼──────────┼─────┼────┼───────┤│1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90,549│20.47%│2,865│││公司││││├──┼──────────┼─────┼────┼───────┤│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79,428│3.37%│471│││有限公司││││├──┼──────────┼─────┼────┼───────┤│1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9,266│1.49%│209│││公司││││├──┼──────────┼─────┼────┼───────┤│1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624,297│11.72%│1,640│││有限公司││││├──┼──────────┼─────┼────┼───────┤││合計│5,328,581│100%│14,000│├──┴──────────┴─────┴────┴───────┤│肆、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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