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98年度簡字第265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更定其刑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已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而受刑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罪時間為98年1月6日,受刑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48條訂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96年間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判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605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受刑人於97年8月18日入監執行,於97年12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犯本件幫助詐欺犯行,犯罪時間為98年1月6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以,受刑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幫助詐欺罪,惟上開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在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無誤,自應依法更定其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