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乘立公司)等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判命被告戊○○擔任被告乘立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應予解任,並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現原告追加起訴請求判命被告甲○○、乙○○擔任被告乘立公司董事職務應予解任,均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扣除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晶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