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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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複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 陳明 系爭新台幣(下同)650,110元,為何訂單日期、訂單號碼、交貨日期之貨款債權?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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