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7年6月18日起至88年12月30日止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5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9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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