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3月間起至94年6月1日止犯常業竊盜罪,經最高法院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900號(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863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2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