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上訴人 黃興祿 被上訴人 吳宜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謝佳純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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