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美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葉再富大眾商業銀行嘉義分│94年9月30日│16,000元│A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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