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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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5月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甲○○│嘉義縣鹿草鄉農會│94年3月20日│18,144元│F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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