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0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45││├─┼───────────────┼──────────────┼────┼───┼────┼───┤│04│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942││├─┼───────────────┼──────────────┼────┼───┼────┼───┤│05│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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