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婚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民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經查,原告乙○○業已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死亡,此有乙○○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件可稽,則原告既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再者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履行同居,核其性質依法並不能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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