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原告雲林縣大埤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萬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