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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