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高金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