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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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撤銷停止戒治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宣告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採取尿液送驗結果,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稽。因依檢察官聲請,以其於停止戒治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撤銷停止戒治,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謂上開情形為誤驗,請求複驗,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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