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秉宏 選任辯護人 蔡全淩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秉宏(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所涉殺人未遂罪,共三罪,及非法持有槍彈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逃匿與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與後續執行之可能性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後經過十餘日,即二度觸犯殺人未遂罪,即有反覆實施同一種類犯罪之虞,是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兼衡本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復考量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嗣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0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6月1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文家倩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