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仁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怡瑜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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