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2號原告 楊宗翰 訴訟代理人 楊秋癸 被告 王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或不當得利之利息之請求依據、起迄時間及利率尚有未明確之處,須待原告補正釋明,仍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9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辯論,原告並應於7日以準備書狀補陳聲明第2項中所請求利息之依據、起迄時間及利率如何計算及其數額,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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