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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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羅偉誠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被告 闕寧漢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74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
8年度調偵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