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告 林裎洊 訴訟代理人 陳明雪 被告 林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原物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萬6,
991元【計算式:請求分割土地面積2579.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5,286,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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