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原告 詹文哲 被告 蔡文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