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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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時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時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時杰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8日執行羈押,嗣再於103年8月14日裁定自同年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03年10月27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羅時杰所涉犯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係分別犯三次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