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1、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俊杰 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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