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原告 吳芬芬 被告 吳思賢
劉麗珍 上列原告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具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72,064元及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172,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原告僅繳納5,510元,尚欠新臺幣36,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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