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857號聲請人 林世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惠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857號聲請人 林世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惠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