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喬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喬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喬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審│期│判決│期│├──────┼───┼────┼────┼────┼───┼──┼───┤│持有第三級毒│有期徒│101年4│101年度│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品純質淨重二│刑3月│月7日│偵字第│年度簡字│10月31││11月20││十公克以上│││9934號│第7006號│日││日│├──────┼───┼────┼────┼────┼───┼──┼───┤│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100年1│102年度│本院102│102年│同前│103年││品│刑4月│月25日│撤緩毒偵│年度簡字│12月13││1月6│││││字第57號│第7434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