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廖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廖志明於民國98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81,466元│102年7月11日起至清│3.5%│無│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