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菲律賓籍勞工「ITCHONMELINDAAGBUAG」應更正為「ITCHONMELINDAAGBUNAG」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
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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