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抗字第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一年家抗字第一四九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函查如左:
一、基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基隆市○○街○號二樓):請查明 李何煙妹 、 李秋火 、 李俊賢 、 何千 (出生日依序為二十一年八月十日、二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00年0月000日生,原均設籍健民里九鄰健民街一巷三弄七十號)遷出住址?如仍在貴所轄區,請併檢送其個人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