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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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三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指定辯護人 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十月四日、十二月四日各延長羈押二月,今該原因尚未消失,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業於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訊問後,當庭宣示應自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