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82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6年度虎簡字第399號),移送本院普通庭,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09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