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4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
1、2之犯罪經減刑後之刑,及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其所犯上開
4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4之犯罪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之犯罪經減刑後之刑及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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