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為籌措購買毒品施用之費用因而犯下搶奪等犯行,已經深感悔悟,在本院審理中已經坦承所有犯行,顯見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將來會戒除毒癮,亦信無再犯之虞。又被告因為前述搶奪等犯行,不被家人所諒解,請准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在刑之執行前有陪伴家人之機會。
二、查被告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6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處分羈押在案。被告聲請意旨將來會準時到庭,不會再碰毒品,信無逃亡及再犯之虞等,並未提出證據可資佐證。又被告所稱其已坦承犯行、深切後悔及其不被家人所諒解等情,核與羈押原因與必要性無涉。是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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