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告 陳冠州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重訴字第28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508,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42,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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