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17號聲請人 羅文宏 相對人 羅淑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 羅何能 」之記載,應更正為「羅和能」。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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