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陳永寧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並尚有如說明所示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未繳,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陸清敏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7)×10×34=2,72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除已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如尚有其他債權人(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請補陳報,並依法定程式填載,詳細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四、除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之財產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股票、基金、存款、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又:
(一)如無股票請提出由集保公司所出具之書面無持股證明,及未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明文件。
(二)如曾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請一併提出由券商出具之有無使用信用交易證明文件。
五、除已提出之收入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收入資料,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電信、水電、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本項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說明受扶養人 鄭啟華 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證據釋明之;又受扶養人鄭啟華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一併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八、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提出受扶養人鄭啟華於聲請前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受扶養人鄭啟華如另有股票、基金、存款之其他財產,並請提出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膳食費、醫療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十二、說明為何於101年7月自保險公司離職以及未繼續工作之原因。如係因聲請人身體健康因素,亦請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目前住所「基隆市○○區○○○路○○○巷○○號」,若係承租他人不動產,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親屬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四、請陳明係以何等財力證明文件,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卡或現金卡,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及後續之清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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