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武紅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武紅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武紅花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收受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判決,並於上訴期間即101年12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惟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尚未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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