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月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烱奎 (即 小出奎輔 )
周烒明 周月澄 周月玲 張 周月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07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