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告 陳冠州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商桓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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